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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来源: 作者: 时间:2007-09-11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高等体育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体育专业的体育工作不适用本条例。
  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成人学校的学校体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1979年10月5日发布的《高等学校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和《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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