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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表
清理规范单位:保定市体育局
2011
年8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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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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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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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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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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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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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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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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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的经营者,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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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
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3年
6月
8日河北省政府第
5号令发布)第四项。
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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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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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2
、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3
、违法所得在
5000
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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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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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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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经营者,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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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等
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3年
6月
8日河北省政府第
5号令发布)五: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体育活动经营者不得聘请未按前款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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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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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元罚款。
2
、违法所得在
1000元以下的,处以
1000元罚款。
3
、违法所得在
1000元以上的,处以
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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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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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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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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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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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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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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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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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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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游泳场所,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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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游泳场所应按下列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并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一)实施水上救护制度。游泳场所应配备救护人员,人工游泳池、馆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
250
平方米
配备,天然游泳场的救护人员按人均水域面积
2500
平方米
配备;(二)健全入场验票制度。严格控制游泳场所的容量,人均水域面积不得低于
2.5
平方米
,不得超员售票;(三)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严禁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品进入游泳场所。游泳场所不得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
饮料;(四)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证游泳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出租游泳衣、裤;(五)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及时向所在地体育、公安部门报告。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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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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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建立并落实入场验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的,处以
2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罚款。
2
、游泳场所发生溺水死亡事故后,未及时向所在地体育、公安部门报告的,处以
500元以上
800元以下罚款。
3
、游泳场所未按要求配备救护人员的,处以
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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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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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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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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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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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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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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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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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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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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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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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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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万元的,并处
5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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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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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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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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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3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
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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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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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30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罚款。
2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
3万元的,并处
50000元以上
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4
、在责令改正期间未采取有效措施,经两次评批教育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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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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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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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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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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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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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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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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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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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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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九条:举办下列体育竞赛,应当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体育竞赛;(二)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运动队、运动员参加的体育竞赛;(三)冠以“河北省”、“河北”、“全省”或者其他同义名称的体育竞赛;(四)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体育竞赛。第十条:举办设区的市或者县级的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体育竞赛举办地设区的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举办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以外的体育竞赛,应当报举办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第十四条:体育竞赛的举办者应当按审批部门的批准决定举办体育竞赛。体育竞赛的举办日期和时间、竞赛内容,以及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需要变更的,举办者应当提前
15日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体育竞赛取消的,举办者应当提前
10日告知原审批部门,并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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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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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2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
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3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体育竞赛,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批准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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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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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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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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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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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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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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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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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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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未经批准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或出售的门票超过体育场馆安全容量的,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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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体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办理体育竞赛审批手续的;(二)在体育竞赛管理工作中刁难当事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三)对体育竞赛中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一条:体育竞赛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者出售门票等活动。发放或者出售的门票数量不得超过体育场馆的安全容量。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以及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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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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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举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未经批准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或出售的门票超过体育场馆安全容量,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
2
、举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未经批准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或出售的门票超过体育场馆安全容量,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
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3
、举办者转让体育竞赛举办权,未经批准进行宣传、接受赞助、收取报名费、发放或出售门票或出售的门票超过体育场馆安全容量,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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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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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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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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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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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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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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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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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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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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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
2001年
12月
21日省政府令第
21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一
)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
)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
(三
)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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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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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主动解除有偿服务的,处
3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继续从事有偿服务的,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经两次批评教育未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2
、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在
2人以下的,对单位按每人处
5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在
3人以上
5人以下的,对单位按每人处
1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在
6人以上的,对单位处
10000元罚款。
3
、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主动解除有偿服务的,处
2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继续从事有偿服务的,处
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罚款;经两次批评教育未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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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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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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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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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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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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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阶次及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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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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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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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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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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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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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
2
、违法所得在
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
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违法所得
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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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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