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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我国健美裁判员努力钻研业务,提高裁判技术水平,根据《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报国际健美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男性年龄特在
45
岁以下,女性年龄在
40
岁以下。
二、具有
4
年以上国家级裁判员的工作资历;并至少担任过
2
次国际性比赛的裁判工作。
三、专业英语(
40%
)和英语基础口语(
60%
)二项考试得分总在
80
分以上。
第三条
申报国家级健美裁判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性年龄在
60
岁以下,身高在
170
厘米以上;女性年龄在
50
岁以下,身高在
155
厘米以上。
二、获一级健美裁判员等级称号,并至少
3
次担任国家体委批准的全国性比赛裁判工作。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四、基础英语(
30%
),健美竞赛规则、健美竞赛裁判法(
30%
)和现场评分(
40%
)三项考试得分总和在
80
分以上。
第四条
报批、晋升考核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裁判员晋升考核按《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晋升国际级裁判员,由中国健美协会推荐,并征得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同意。报经国家体委批准后,以中国健美协会名义向国际组织推荐。
三、晋升国家级裁判员考试必须填写国家体委统一印发的《等级裁判员申请表》,经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所属健美协会同意后,交有批准一级裁判员审批权的单位核准后报国家体委审批。
四、晋升国际级裁判员,专业英语和英语基础口语考试在全国锦标赛上进行。现场评分在国际比赛(活动)中进行。
五、晋升国家级裁判员的健美竞赛规则、健美竞赛裁判法考试,在全国裁判员培训班上进行;基础英语、现场评分考试,在全国锦标赛上进行。
六、经国际组织批准的国际级裁判员,由国际健美联合会发给证书和徽章。
七、经国家体委批准的国家级裁判,发给证书、证章和胸徽。
第五条
裁判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犯国家法纪,撤销其裁判员称号。
二、在原工作单位受到行政处分;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在裁判工作中有明显技术错误或有违犯《裁判员守则》行为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降级或取消其裁判员等级称号。
三、对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降级和取消国家级裁判员称号的处分,须经中国健美协会裁判员常委会讨论通过,报国家体委批准。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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